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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汽车业 根治潜在规则很难
 
发布时间:2008/7/21 10:23:11 来源:《市场报》 
 

[车饰堂 讯] 根治潜在规则很难

  汽车专家贾新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内含诸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细则,其中最被人诟病的就是强化了4S店模式和厂家对4S店的控制。可以说《办法》与《反垄断法》在很多地方是相抵触的,《办法》客观上强调了4S店模式,另外,汽车厂家始终担心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模式会在汽车行业重演,所以往往限制经销商的做大做强,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更是难逃一家垄断之嫌。《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但是,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吗?很难。

  比如零部件配售,厂家的纯正部件只提供给下属的4S店,虽然有垄断之嫌,在价格方面也是尾大不掉,但是,这客观上保障了汽车维修和保养的质量。首先,这种供货方式,能够让消费者对更换的零部件来源放心。另外,对于维修和保养质量的担忧,也让消费者尤其是购买高端车型的消费者难以离开4S店。常言道“三分材料,七分施工”, 4S店专修某一类车型的专业维修队伍岂是其他普通小维修点的杂牌军所能比拟的。总之,汽车业的许多“潜规则”尽管隐蔽但却根深蒂固,这种私下的、意识流层面的约束单靠一纸《反垄断法》恐难以根治。

  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 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汽车营销专家刘同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更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其中像禁止跨区域的销售,配件的独家授权供应,限制最低价格销售这些规定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和国家所设立的法规相抵触,所以,未来《办法》中的很多细则都会更改。《反垄断法》将对现行的《办法》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办法》的执行力会变弱。

  另外,《反垄断法》对厂商关系也会有很大影响。原来厂家对经销商控制权非常强,以后就不会很强势了。厂家和经销商的地位会逐渐平等,他们在市场中都是法人地位,只是规模有大小的区分。以后不平等的条约,不平等的价格,限制区域销售等这样的行为就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经销商的话语权随之变得更强了,不过这对厂家是好的,表面上看是企业的强势地位受到了影响,但是实质上这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是好的,对企业自身也有利。

  从市场流通的规则角度来看,这个法律的出台对双方的发展都有好处,如果双方都根据市场规则来办事,会更加符合经济运行规律,更符合消费者需求。

  对汽车业影响不大

  易车媒体委员会主席、车世界共同传媒总编辑吴迎秋:《反垄断法》对汽车业影响不大,因为汽车业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反垄断法》更多是对垄断行业提出要求,对于电信类垄断行业或许会有影响,但对汽车这样充分竞争的行业难以产业具体影响。不过,《反垄断法》可以作为行业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一个衡量标准。

  厂家和经销商关系一直是博弈的,不会因为反垄断法出台而有很大改变。厂家在某些方面依然是强势的,比如品牌授权,厂家不授权,任何经销商卖车都会被工商局查。不过,《反垄断法》在细节上可以弥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缺陷。很多经销商甚至希望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在《办法》的框架内加强经销商的话语权,但是这一举动并没有得到一致的响应,很多人依然在等待有关部门能够对政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要解决目前中国汽车产销关系的现状,需要通过一个平台,使国家对厂商加强政策性的引导与强化,开创一个真正法制化的市场环境,强化产销行业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而《反垄断法》的出台,或将对行业有一个更新的规范。

  舆论氛围意义更大

  汽车行业专家、资深评论员向寒松:如何界定垄断,本身就是个比较宽泛而模糊的概念,不论从是否构成事实垄断还是行为垄断上面。举例来说,市场占有率达到多少才能确定为事实垄断?50%以上?或是更高?从中国汽车市场的现状来看,没有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能够达到10%,因此,首先可以确定没有一家汽车厂商构成事实垄断。至于行为垄断,他认为如最低限价,禁止跨区域销售等最多只能算是有行为垄断的嫌疑。

  以最低限价这个一直被认为是最为经销商所痛恨的规定为例,事实上即使从经销商的角度来看,也是很矛盾的。一方面,如果在市场低迷的时候,经销商会认为最低限价增大了自己的风险,尤其是阻碍了它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及时退出。另一方面,在市场繁荣的时候,最低限价又起着保障多数经销商利益的作用,对避免某一个经销商引发恶意降价竞争又起着积极作用。

  因此,对于一直以来博弈着的厂商与经销商,《反垄断法》所能够产生的影响都比较有限,尤其是一直以来处境相对弱势的经销商来说,不应对依靠《反垄断法》改变厂商与经销商的关系抱有太高的期待。(责任编辑: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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